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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78条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8-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在适用民法典278条处理业主共同决策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混淆表决基数:误将“全体业主”作为表决基数,而非“参与表决的业主”。例如,某小区筹集维修资金时,直接要求全体业主的四分之三同意,忽略了民法典278条“参与表决”的前提,导致决议无效。
2. 遗漏重大事项的高门槛要求:将“改建建筑物”等重大事项按常规事项的“过半数”规则表决。比如某小区重建电梯时,仅经参与表决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就实施,违反了“四分之三以上”的规定,引发业主投诉。
3. 未留存表决证据:表决后未保存通知记录、表决票等材料,当业主质疑决议合法性时,无法证明流程符合民法典278条的要求。
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或担心决策流程有瑕疵,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决议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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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法典278条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其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该条款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及不同事项的表决门槛,是业主行使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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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278条的内容是什么”这一问题,需要先明确条款的核心范畴与适用场景。以下为您分情况详细说明:
民法典278条是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的规定。
1. 若需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常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若需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 若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同样适用“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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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278条处理业主共同决策时,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 决议被撤销的风险:若表决流程违反民法典278条的规则,业主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例如,某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未通知部分业主参与表决,仅以参与业主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决议,被未参与的业主起诉后,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了该决议。
2. 民事赔偿风险:因违法决议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损的,作出决议的主体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小区未经法定表决程序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将绿地改为停车场,给业主造成环境损失,业主可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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